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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朱理、朱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华,朱理,朱智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534号原告王建华委托代理人王海彦被告朱理被告朱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华与被告朱理、朱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华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华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王建华负担,退付原告王建华456元。审 判 长  李润虎代理审判员  赵恺山人民陪审员  李震青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惠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