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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枣阳熊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尤西成与李XX、枣阳市XX水晶钻石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西成,李XX,枣阳市XX水晶钻石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枣阳熊民初字第00115号原告尤西成。委托代理人方俊,枣阳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XX。被告枣阳市XX水晶钻石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尤西成诉被告李XX、枣阳市XX水晶钻石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尤西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李XX、吴开兵、枣阳市XX水晶钻石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尤西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西成撤回对被告李XX、枣阳市XX水晶钻石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6元,由原告尤西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代喜全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