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槐民初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李丽与济南市槐荫区段店镇小李庄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济南市槐荫区段店镇小李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槐民初字第2087号原告李丽,女,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济南市长清区村民。被告济南市槐荫区段店镇小李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法定代表人王荣义,主任。原告李丽与被告济南市槐荫区段店镇小李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李庄村委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7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子萍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小李庄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丽诉称,从2011年开始,被告单位人员因公事到原告的餐馆用餐,用餐人员用餐后只签字不及时结账,截止到2013年4月份,被告共欠餐费13000元。为此,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结清餐费,被告以没钱为由于2013年4月2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不予支付。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3000元。被告小李庄村委会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小李庄村委会的工作人员自2011年春季至2013年4月期间多次在原告开办的餐馆就餐(餐馆未办理登记),就餐后没有支付餐费,由被告小李庄村委会工作人员在菜单上签名。2013年4月28日,被告小李庄村委会给原告李丽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从2011年至2013年4月共欠李丽餐费壹万叁仟元正”。现原告李丽诉至本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李丽提供欠条、菜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经开庭审查和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小李庄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原告李丽处就餐后,未及时支付餐费,后被告小李庄村委会出具了欠条,经原告李丽催要,被告小李庄村委会未及时偿还欠款,显系违约。原告李丽要求被告小李庄村委会支付欠款13000元合法有据,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济南市槐荫区段店镇小李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李丽餐费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被告济南市槐荫区段店镇小李庄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子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裴立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