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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李学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641号罪犯李学东,男,生于1969年01月21日,汉族,陕西省河南省禹城县人,因抢劫罪经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以(1999)铜中法刑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送至富平监狱监执行刑罚,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调至黄陵监狱改造。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陕刑执子第69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渭中法刑执减字第150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二〇〇六年八月四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渭中法刑执减字第98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渭中法刑执减字第21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出罪犯李学东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学东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制度,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干部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学习踏实认真,成绩良好。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各项安全劳动规范,在线圈岗位改造能完成生产任务,平均每月完成产值达600元,受到干部的一致表扬,同时积极主动的打扫车间卫生,帮助他犯共同进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为病犯。计分考核成绩2008年11月至2013年7月底止累计获得2440分,折合积极二十四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4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学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学东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学东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监督电话:0911-21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