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初字第01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程爱群与刘智学、王天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爱群,刘智学,王天敬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1013号原告程爱群,女。委托代理人李娜,女,系原告之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刚,三原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智学,又名刘治学,男。被告王天敬,又名王三,男。委托代理人张凤莲,女,汉族,系王天敬之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爱群诉被告刘智学、王天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爱群以法律关系有变为由,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爱群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缑培强审 判 员 黄林鹰人民陪审员 姬英晖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