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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初字第01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程爱群与刘智学、王天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爱群,刘智学,王天敬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1013号原告程爱群,女。委托代理人李娜,女,系原告之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刚,三原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智学,又名刘治学,男。被告王天敬,又名王三,男。委托代理人张凤莲,女,汉族,系王天敬之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爱群诉被告刘智学、王天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爱群以法律关系有变为由,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爱群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缑培强审 判 员  黄林鹰人民陪审员  姬英晖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