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刑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焦学周诉丁仁武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学周,丁仁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刑初字第00271号自诉人:焦学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根苗,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丁仁武。自诉人焦学周以被告人丁仁武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焦学周于2013年10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焦学周以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焦学周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慧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