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旌民初字第34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蒋某诉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旌民初字第3473号原告蒋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龚勇,四川依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蒋健、周启生,四川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本案征收诉讼费13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周永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清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