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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25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宪军与被告黄海惠、黄秀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宪军,黄海惠,黄秀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583号原告王宪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黄海惠,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漳州市。被告黄秀李,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宪军与被告黄海惠、黄秀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宪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3元,减半收取14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爱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