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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34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常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3404号原告常某,武安市。被告邢某,武安市。本院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郝海安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八二404日书记员  张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