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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光民特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振宗要求宣告程芳燕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振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光民特字第00021号申请人李振宗,男,汉族,生于1953年11月21日。申请人李振宗要求宣告程芳燕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程芳燕,女,汉族,生于1977年6月1日,住光山县弦山街道办事处曾湾村上胡家观组。程芳燕系申请人李振宗的儿媳。申请人儿子李强于2010年7月病故,被申请人程芳燕随后离家出走,2010年秋外出后至今未归,经多方查找,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8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进行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程芳燕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儿子李强于2010年7月病故,儿媳程芳燕于2010年秋外出后至今未归,经多方查找,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公告,期满后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要求宣告程芳燕失踪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程芳燕为失踪人;二、指定李振宗为失踪人程芳燕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天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