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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虞东民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夏某与郑某甲、郑某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虞东民初字第116-1号原告夏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佳佳。被告郑某甲。被告郑某乙。被告郑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对被告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