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商初字第06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谢文明与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明,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商初字第0690号原告谢文明。委托代理人季兵,江苏拙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莎,江苏拙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兴路1675号8楼。法定代表人徐建标。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文明与被告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文明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80元,由原告谢文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建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