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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民初字第30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孙锡恭与被告郭东法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锡恭,郭东法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3076号原告:孙锡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秀瑛。被告被告郭东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仲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建雄。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锡恭与被告郭东法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需要对原告孙锡恭提供的“卖屋契”形成的时间以及该“卖屋契”上被告郭东法的私章加盖时间进行鉴定,致本案暂时无法继续审理,需要等待鉴定结论明确后再进行下一步的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魏岩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方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