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执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廉培福与胶州市商务局(胶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廉培福,胶州市商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1929号申请执行人廉培福,男,汉族。被执行人胶州市商务局(胶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廉培福与被执行人胶州市商务局(胶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2)胶民初字第4488号民事调解书]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胶民初字第44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忠杰审 判 员 张兆全代理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兆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