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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阳法少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少民初字第158号原告徐某某,女。被告谭某甲,男。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2005年6月5日,徐某某经他人介绍与谭某甲相识恋爱,2006年1月5日双方在桂阳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2月15日生下女孩谭某,2010年4月27日生下男孩谭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谭某甲性格脾气爆躁,经常找岔打徐某某,因为长期的家庭暴力,谭某甲曾与2008年5月26日写下保证书,以后不再打骂徐某某,可谭某甲一直未改。2010年11月11日晚上十一点钟,因为一件小事,谭某甲拿酒瓶将徐某某头部打伤,当场流血不止,后来是徐某某一个人去医院包扎的,导致徐某某与谭某甲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现双方已分居近两年。在分居之前,徐某某与谭某甲协商过离婚,但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未离婚。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判决徐某某与谭某甲离婚,婚生女孩谭某归徐某某抚养。要求谭某甲一次性赔偿徐某某精神损失费20000元。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徐某某提交如下证据:1、桂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明徐某某与谭某甲系夫妻关系。2、2008年5月26日谭某甲书写的《保证书》二份。证明谭某甲对徐某某进行过打骂。3、2010年11月11日徐某某到桂阳县康富泌尿科医院治伤的门(急)诊病历及头部受伤照片。证明当晚谭某甲用酒瓶打伤徐某某头部。被告谭某甲辩称:徐某某所诉与实际不符,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不同意离婚。徐某某在2010年12月份到法院起过一回诉,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和好了,又在一起共同生活。2011年11月14日徐某某给谭某甲留下一张字条说外出打工,将近一年时间不回家看小孩,又不付生活费。若徐某某坚持要离婚,婚生女孩谭某和男孩谭某乙由谭某甲抚养。徐某某必须给付其离家后的小孩生活费30000元及两小孩今后的抚养费和教育费。直至两小孩成年。谭某甲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在庭审过程中,谭某甲对徐某某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举证、质证、认证情况,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综合认定如下案件事实:徐某某与谭某甲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2006年1月5日在桂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07年2月15日生育女孩谭某,2010年4月27日生育男孩谭某乙。由于谭某甲性格脾气急躁,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打骂现象,2008年5月26日,谭某甲曾给徐某某写下保证书,以表示悔改。2010年11月11日晚,双方因家庭小事发生争吵,谭某甲用酒瓶砸伤徐某某头部后,徐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做工作双方和好后在一起共同生活。2011年11月份,徐某某给谭某甲留下字条称外出打工,两个小孩由谭某甲独自照顾。此后,徐某某再未回家看望过小孩,亦没有给小孩付过生活费。2013年9月22日徐某某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谭某甲离婚。另查明,徐某某与谭某甲在婚姻存续期间一直是在外租房居住,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徐某某与谭某甲相恋半年后自愿登记结婚,且生育两个小孩,可见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只是因为谭某甲性格脾气急躁,有时为家庭琐事不能控制情绪,打骂过徐某某,这是谭某甲的不对。2010年11月份徐某某被谭某甲打伤头部后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后又在一起共同生活,照顾小孩,足见双方的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只要谭某甲在遇家庭琐事时冷静处理,改过急躁的脾气;徐某某能安心照顾家庭、小孩,双方从家庭、小孩利益出发,相互谅解、相互信任,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故徐某某要求与谭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徐某某请求与被告谭某甲离婚,本院不予准许。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柏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 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