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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执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任端勇与李河川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端勇,李河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涪执字第554号申请执行人任端勇,男,汉,生于1976年,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李河川,男,汉,生于1961年,住四川省江油市。案由物权保护纠纷本院受理任端勇申请执行(2013)涪民初字第2041号民事判决书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李河川未按判决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河川的财产或应收收入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昆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