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民一终字第006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国友与饶正生、六安市公交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饶正生,张国友,六安市公交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一终字第006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饶正生。委托代理人:谭劲松,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思皖,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友。委托代理人:苏俊华,霍山县衡山镇法律服务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安市公交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朱维武,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国萍,该分公司员工。上诉人饶正生因与被上诉人张国友、六安市公交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的(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00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饶正生及其委托代理人谭劲松、张思皖,被上诉人张国友的委托代理人苏俊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国萍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六安市公交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饶正生以与被上诉人张国友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饶正生撤回上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饶正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童竹平审 判 员 赵应军代理审判员 鲍忠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宝涛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