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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执字第01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孙文君,王晓丽,大连宇森工程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1181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文君。被执行人王晓丽。被执行人大连宇森工程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华东路商城花园东区东1-101号公建。法定代表人孙文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岳民初字第020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含货款48050000元、违约金5257075元、迟延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796940元、受理费、保全费300030元、执行费121804元等共计5452584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文君、王晓丽、大连宇森工程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525849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5452584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亮审判员 毛万兵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