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3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冯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3045号原告冯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3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苏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隋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