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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刑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白某乙,白某丙,白某丁,刘某某,马某,李某某,林州市华通汽贸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安阳分公司林州营销服务部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调 解 书(2013)神刑初字第00350号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某,女,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襄垣县人,系死者白某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乙,女,200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襄垣县人,住址同上,系死者白某长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丙,女,201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襄垣县人,住址同上,系死者白某次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乙、白某丙法定代理人路某某,系该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丁,男,194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襄垣县人,住址同上,系死者白某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女,194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襄垣县人,住址同上,系死者白某之母。被告人马某,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河顺柳泉村人,汽车驾驶员。因涉嫌犯2013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河顺镇人,住林州市河顺镇西里村,系豫E899**半挂牵引车车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林州市华通汽贸汽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天保,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相周,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安阳分公司林州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刘有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牛献,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2013)第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某、白某乙、白某丙、白某丁、刘某某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某驾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某所有的半挂牵引车,沿神木县神盘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44km+100m处时,在采取制动过程中车辆失控,与相向行驶的由白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白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神木县交警大队认定马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另查明,被告人马某驾驶的于2013年3月26日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安阳分公司林州营销服务部、被告人马某共同赔偿因白某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某、白某乙、白某丙、白某丁、刘某某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60万元整。其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某赔偿98000元(含已付5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安阳分公司林州营销服务部赔偿422000元,被告人马某赔偿80000元(上述款额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某及被告人马某于2013年10月31日前给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安阳分公司林州营销服务部于2013年11月20日前给付)。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林州市华通汽贸汽运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晨光审 判 员  吴 丽人民陪审员  曹米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温爱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