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琅执字第005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祥鲁、罗继莲与金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祥鲁,罗继莲,金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琅执字第00559-1号申请执行人:王祥鲁,男,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申请执行人:罗继莲,女,1964年10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金星,男,195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3)琅民一初字第005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金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王祥鲁、罗继莲40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50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金星在中国银行滁州稻香村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星的银行存款42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