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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庆民初字第35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庆民初字第3575号原告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徐鹏程,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某,女。原告蒋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某某以肖某某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蒋某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钟海英人民陪审员  赵 斌人民陪审员  吕 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思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