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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城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尹星伟与张玉泉、张玉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星伟,张玉泉,张玉峰,董亮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拟稿:王峰核稿:审稿: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城民初字第450号原告尹星伟,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恒安街391号。身份证号:37088117902281137。被告张玉泉。被告张玉峰。系被告张玉泉之妻。被告董亮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星伟诉被告张玉泉、张玉峰、董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忠义审 判 员  王 峰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李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