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城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尹星伟与张玉泉、张玉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星伟,张玉泉,张玉峰,董亮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拟稿:王峰核稿:审稿: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城民初字第450号原告尹星伟,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恒安街391号。身份证号:37088117902281137。被告张玉泉。被告张玉峰。系被告张玉泉之妻。被告董亮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星伟诉被告张玉泉、张玉峰、董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忠义审 判 员 王 峰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李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