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泾民初字第013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诉泾阳县永乐镇磨子桥村福西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泾阳县永乐镇磨子桥村福西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泾民初字第01374号原告董某某,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惠某某,泾阳县泾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泾阳县永乐镇磨子桥村福西组。负责人李某某,该组组长。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泾阳县永乐镇磨子桥村福西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福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负责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户籍一直在被告处,1995年原告与渭南市居民张某某结婚,因原告丈夫系非农业户口,原告户籍无法迁出,一直保留在被告处。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后,原告分配土地1.2亩。2013年9月,被告重新调整土地,按分配方案,每位村民应分土地1亩。然而被告以原告为出嫁女为由,拒绝给原告分配土地。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令确认原告享有1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由被告向原告分配土地1亩,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以民主议定原则,将组上土地收回后,在分配过程中,以原告为出嫁女为由未给原告分配,涉及国家政策问题,应当由政府予以处理,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福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