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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乾商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严忠与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乾商初字第342号原告严忠。被告张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忠与被告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章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