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终字第4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胡昕时与成都市武侯区四季花城小区业主委业主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昕时,成都市武侯区四季花城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终字第40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昕时。委托代理人补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四季花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升桥路16号四季花城小区*栋*单元*楼*号。负责人何绪邦,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丽利,四川扬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昕时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武侯区四季花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季花城业委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3)武侯民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2年10月27日,四季花城业委会作出了《四季花城2012秋游喜讯》,并于四季花城小区张贴,内容为:告知“四季花城广大业主”,“一年一度的四季花城传统的秋游活动即将开始,将活动时间、地点、报名方式、经费预算等相关事宜告之”,其中:报名方式为小区业主,每户仅限2名;活动经费为预算经费为每人65元左右,在公共收益中列支;报监委会核;落款为“四季花城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另查明:2011年,“四季花城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制作了“表决票”发放给该小区业主,由小区业主对两项事务进行表决,其中第二项表决内容为“公共收益按3:7比例安排:70%进入公共维修基金,30%授权业委会作为1业主活动经费2房屋小额维修3公共设备添置维护4业委会经费”,有三个选择项:“1、同意2、不同意3、弃权”,备注:“授权业委会123使用程序:1业委会公示使用项目2监委会审核并书面同意3业委会开支”。2011年12月25日,四季花城小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工作小组作出《公投票表决公告》,内容为:小区选聘物管表决票经公开唱票计票,共497户投票,投票率79.39%,表决结果共两项,第二项“公共收益分配方案,428户同意,占小区户数的68.37%,面积权数540608.82,占总权数的67.84%,公共收益分配方案通过”。2012年11月13日,“四季花城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作出了《公告》,并于四季花城小区张贴,内容为两项:第一项为秋游开支情况,共有业主307人参加,支出15799.1元。第二项为公共收益收入及划拨维修基金情况。2010年,胡昕时取得四季花城小区房屋产权,2013年1月8日,胡昕时将该房屋出售与他人。胡昕时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撤销四季花城业委会于2012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2年小区秋游决议公告。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采信了表决票、公告、会议纪要、证明、合同、产权证明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原判认为,就该案争议的公告作出之时,胡昕时仍是该小区的业主,四季花城业委会辩称其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根据四季花城小区第二届、第三届业委会作出的财务公告,春秋游系该小区从2007年以来保持至今的一项传统活动,同时该小区300位业主以及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街道办事处七道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均证实该活动对于丰富小区业主生活、加强交流具有其积极的意义。其次,该活动系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使用30%的公用收益用于业主活动经费,并已履行必要的程序,且向业主公开,故胡昕时诉称该活动违反业委会职权及程序的理由,与事实和规定不符,不予支持。对于小区业委会提出公共收益的使用程序中所指的“监委会审核并书面同意”,根据小区监委会章程,其产生、任免、及改选补选办法,参照业委会的相关办法进行,但鉴于小区尚未选举成立监委会,四季花城业委会应当尽快协助业主大会完善监委会的设置,但就现有条件下,四季花城业委会依照规定做出决定并无不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胡昕时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胡昕时承担。宣判后,原审原告胡昕时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四季花城监委会未成立依据不足,四季花城小区监委会合法成立并长期参与小区管理,业委会未经监委会的书面同意便支付了2011年11月1日的秋游活动费用,直接违反了业主大会对业委会使用公共收益30%的限定程序,侵犯了胡昕时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四季花城业委会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二审中,胡昕时向本院提交了《选聘(协议招标)物业公司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关于安装小区门禁系统及对房屋漏水进行维修的公告》、《四季花城业主监委会工作简报》、《业委会、监委会联席会议公告》等证据,以证明四季花城小区监委会已成立,并实际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四季花城业委会认为,监委会的职权在设立之初就有明确规定和限制,监委会是否成立不是本案争议焦点,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认为,胡昕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四季花城业主大会章程》规定,监委会的职权仅限于监督评议业委会的工作,不参与、不做与业委会相同的工作。本院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设立的执行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的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若四季花城业委会于2012年10月27日作出的秋游决议,及其后组织的秋游活动侵害了胡昕时的合法权益,胡昕时作为业主有权要求撤销该决议。四季花城小区每年均有组织春、秋游活动的传统,此类活动丰富了小区业主的生活,加深了业主之间的联系,应予以积极倡导和鼓励。本案中,四季花城小区业主以表决票的方式对四季花城小区公共收益的分配使用方案进行了表决,该方案获得了小区业主68.37%户数以及建筑面积67.84%的业主的同意,合法有效,对于小区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四季花城业委会依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使用部分公共收益组织小区业主开展秋游活动,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及业主委员会的职权和规定程序,也未侵害胡昕时的合法权益。胡昕时上诉称,业主委员会使用公共收益作为业主活动经费,应当通过监委会的审核并同意,本院认为,根据《四季花城业主大会章程》的规定,监委会的职权仅限于监督评议业委会的工作,不参与、不做与业委会相同的工作,监委会对业委会使用公共收益的“审核同意”应系其对业委会使用经费情况的监督审核,但其对业委会作出的决定本身并无否决权,同时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四季花城小区业主大会现并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成立监委会及选举产生相应的委员,在现有情况下,四季花城业委会的做法并无不当。但四季花城业委会今后在组织开展类似的活动时,应尽量考虑让最广大的业主都有机会参与。综上,上诉人胡昕时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方式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胡昕时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臧永代理审判员 梁楷代理审判员 何昕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