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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埇执字第02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时昕与刘飞、杨国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昕,刘飞,杨国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埇执字第02116号申请执行人:时昕,女。被执行人:刘飞,男。被执行人:杨国凡,男。申请执行人时昕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拂晓公证处(2013)皖宿拂公证字第4211号公证书,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飞、杨国凡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飞、杨国凡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香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