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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孔凡龙诉王世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凡龙,王世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孔凡龙,男,38岁,汉族,个体户,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王世才,男,51岁,汉族,干部,住德惠市。孔凡龙诉王世才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了(2013)双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材料款212,162.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民二初字第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铁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闫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