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邻水民初字第47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顺杰诉被告冯竹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4788号原告刘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19日。被告冯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3月23日。委托代理人包秋碧,邻水县丰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晓焱独任审理,于2013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原告刘某当庭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晓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甘小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