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汉中民终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陕西省城固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某某,陈某,陕西省城固酒业有限公司,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中民终字第00521号原抗诉机关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被申诉人)牛某某,女,汉族,1965年6月21日出生,住址职业略。上诉人(原审被告、被申诉人)陈某,女,汉族,1985年8月19日出生,住址职业略,牛某某之女。上诉人(原审被告、被申诉人)陈某,男,汉族,1989年1月16日出生,职业略,牛某某之长子。上诉人(原审被告、被申诉人)陈某,男,汉族,1990年2月18日出生,职业略,牛某某之次子。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汉族,1968年9月14日出生,住址职业略。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男,汉族,1957年4月10日出生,住址职业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诉人)陕西省城固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固县博望镇谢家井村。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某某,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牛某某、陈某、陈某、陈某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城固县人民法院(2013)城民再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贾某某,被上诉人陕西省城固酒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城固县人民法院(2013)城民再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城固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持据到本院领取。审 判 长 庞军权审 判 员 房建军代理审判员 肖 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某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