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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商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姚孜玉与何豫飞、刘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孜玉,何豫飞,刘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572号原告:姚孜玉。被告:何豫飞。被告:刘恒。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孜玉与被告何豫飞、刘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孜玉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豫飞、刘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何豫飞、刘恒的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孜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8元,减半收取1704元,由原告姚孜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瑶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梅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