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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桂阳法民初字第7号

欧阳凤英与龚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13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欧阳某某,龚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民初字第7号原告欧阳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龚某,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欧阳某某诉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欧阳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周海兵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杨小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