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达达民初字第21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牟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达达民初字第2184号原告牟某某。委托代理人卜某某,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原告牟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牟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0月1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7月10日生育了一子名叫牟某男,婚后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09年初被告离家外出,不尽夫妻义务,不尽抚养小孩的责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子女抚养费。被告徐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0月1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7月10日生育了一子名叫牟某男。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09年初被告离家外出,不尽夫妻义务,后徐某某回到重庆市开县金峰乡与雷某某共同生活,且生育一女。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有原、被告结婚登记材料复印件一份、有照片2张、有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发生纠纷后,被告离家外出,与他人共同生活,且生育一女,现原、被告相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牟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牟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游晓斌人民陪审员 刘孝礼人民陪审员 胡国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安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