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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9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史红录与许玉华、麻国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9269号原告史红录。委托代理人李胜利,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玉华,成年。被告麻国义。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红录与被告许玉华、麻国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红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红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史红录负担。审判员  张秋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素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