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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齐商初字第118号

绍兴县舒美针织有限公司与绍兴旭杰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3-10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绍兴县舒美针织有限公司,绍兴旭杰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齐商初字第118号

原告:绍兴县舒美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国根。

委托代理人:沈利、黄龙辉。

被告:绍兴旭杰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林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舒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旭杰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绍兴县舒美针织有限公司经通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陶国军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陈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