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齐商初字第118号
原告:绍兴县舒美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国根。
委托代理人:沈利、黄龙辉。
被告:绍兴旭杰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林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舒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旭杰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绍兴县舒美针织有限公司经通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陶国军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陈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