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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彭俊仓与金正浩、许士龙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俊仓,金正浩,许士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彭俊仓,委托代理人:陈建国、徐洁。被告:金正浩,被告:许士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代表人:张健蕾。委托代理人:周菁。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俊仓与被告金正浩、许士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彭俊仓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金正浩的起诉。本院认为,彭俊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俊仓撤回对被告金正浩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