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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花法山民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毕沛强诉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达佳机械厂、董灿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沛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达佳机械厂,董灿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花法山民初字第766号原告毕沛强。委托代理人陈林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振民,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达佳机械厂。经营者董灿华。被告董灿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沛强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达佳机械厂、董灿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沛强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沛强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沛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毕沛强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磊本裁定所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