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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洪廷阳与洪玉英、洪廷龙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廷阳,洪玉英,洪廷龙,洪龙英,洪廷福,洪越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473号原告洪廷阳,男,194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东泉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代理人蔡雪华,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玉英,女,194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洪廷龙,男,195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洪龙英,女,195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高建新。被告洪廷福,男,195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洪廷龙。被告洪越,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洪廷龙。原告洪廷阳与被告洪玉英、洪廷龙、洪龙英、洪廷福、洪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殷 雪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香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