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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58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张小凤与潘跃松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小凤;潘跃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5855号原告张小凤,女,1941年4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委托代理人李旭,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跃松,男,1964年6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委托代理人朱慧翔,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小凤诉被告潘跃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谢铭审 判 员  蔡珺人民陪审员  吕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政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