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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018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燕丰与王瑞彬、王志国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丰,王瑞彬,王志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初字第01846号原告王燕丰,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风岭,男,194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瑞彬,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志国,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王燕丰诉被告王瑞彬、王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志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燕丰的委托代理人王风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瑞彬、王志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燕丰诉称,2013年2月20日,被告王瑞彬因做生意资金缺乏向原告借款25000元,言明2013年8月20日前归还,并有王志国进行了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偿还。现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瑞彬偿还借款25000元,被告王志国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瑞彬未答辩。被告王志国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瑞彬2013年2月20日向原告王燕丰借款25000元,由王志国提供担保,并写有借据,即“今借到王燕丰现金贰万伍仟元整,小写25000元,还款日2013年8月20号,借款人王瑞彬,担保人王志国,2013年2月20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原告王燕丰提供的借据一份经质证认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瑞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燕丰借款25000元;二、被告王志国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王瑞彬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志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卫法广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