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资民二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益阳市资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何建平、被告何国君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阳市资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建平,何国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二初字第231号原告益阳市资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马勇辉,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崔志波,益阳市资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何建平,男。被告何国君,男。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益阳市资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何建平、被告何国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益阳市资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益阳市资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益阳市资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何建平、被告何国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龚维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