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涞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张冉、张强、张某、张贵、卢开山与卢海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冉,张强,张某,张贵,卢开山,卢海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531号原告张冉,女,住涞源县。原告张强,男,住涞源县。原告张某,男,住涞源县。监护人卢玉章,住涞源县,系张某舅舅。原告张贵,男,住涞源县。原告卢开山,男,住涞源县。五原告委托代理人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海金,女,住涞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冉、张强、张某、张贵、卢开山与被告卢海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五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冉、张强、张某、张贵、卢开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五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志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双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