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法民初字第039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重庆新红旗缸盖制造有限公司与李永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红旗缸盖制造有限公司,李永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法民初字第03922号原告重庆新红旗缸盖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县工业园区龙兴大道,组织机构代码58890344-5。法定代表人袁熙淮,股东会主席。委托代理人李银。被告李永富。本院在审理重庆新红旗缸盖制造有限公司诉李永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新红旗缸盖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红旗缸盖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重庆新红旗缸盖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洪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