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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宫初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夏新民与陕西日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新民,陕西日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宫初字第00637号原告夏新民。被告陕西日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仁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清华,男,陕西日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新民与被告陕西日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新民以按仲裁委裁决执行为由,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丁素巧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人民陪审员  满选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天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