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民初字第3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初字第3242号原告大连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耀忠,集团总裁。委托代理人甄哲,男,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高尔基路343号。被告李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吉成(被告父亲),大连仟村房地产有限公司退休,住大连市中山区春和街54号2-2-1。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90元,退回原告290元。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