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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开商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东营经济开发区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赵连奎、李在风等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东营经济开发区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赵连奎,李在风,董卫兵,陈玲,东营市鳌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创鸿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开商初字第28-1号原告:东营市东营经济开发区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征宇,总经理。被告:赵连奎。被告:李在风。被告:董卫兵。被告:陈玲。被告:东营市鳌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连奎,总经理。被告:东营创鸿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玲,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东营经济开发区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连奎、李在风、董卫兵、陈玲、东营市鳌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创鸿工贸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东营经济开发区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东营市博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东营经济开发区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东营市鳌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东营曹州路5号绿岛园286、386号、277、377号、279、379号、284、384号、280、380号房产。查封期限两年,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原告东营市东营经济开发区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原告东营市东营经济开发区恒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建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伟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