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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铁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9-10-18

案件名称

福建省新铁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新铁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铁民初字第11-7号 原告福建省新铁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叶章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如海,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斌,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郝趁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外洋,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3)南铁民初字第1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福建省新铁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价值660万元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价值660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审判长  邓立新 审判员  杜金泽 审判员  梁 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龙江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