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商终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柏烙尼电子有限公司与杭州银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柏烙尼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银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商终字第9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柏烙尼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林木。委托代理人:马志清。委托代理人:李梅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银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忠明。委托代理人:周建伟、童卫华。上诉人浙江柏烙尼电子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银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杭西商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柏烙尼电子有限公司以与杭州银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柏烙尼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柏烙尼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421元,减半收取2710元,由上诉人浙江柏烙尼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鸣卉审 判 员 祖 辉代理审判员 周平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骆芳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