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吴荣辉与朱少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荣辉,朱少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2129号原告吴荣辉,男,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朱少霖,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荣辉与被告朱少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荣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荣辉负担。审判员 赖丰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游俊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