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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吴荣辉与朱少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荣辉,朱少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2129号原告吴荣辉,男,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朱少霖,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荣辉与被告朱少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荣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荣辉负担。审判员  赖丰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游俊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