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善刑初字第80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05年7月8日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款1000元,2010年10月2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及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3年8月29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3)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某某、代理检察员万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24日20时3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浙e×××××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行驶至嘉善县道谈公路时与由南往北至星光灿烂会所门口转弯的计某驾驶的浙f×××××(临时牌照)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陈某受伤及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证实其当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毫克/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案发后,经嘉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计某陈述,提取血样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车辆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静中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某艳 来源:百度“”